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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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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大厦A座10层全层
电话:0772-2860242 2839873 2611997
投诉电话:13707721658(主任)
联系人:李杰主任

其他

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进行记过、直至除名的处理。

      六、上述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众维律师事务所

责任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执业律师。

      第三条  律师过错行为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违反有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当事人、本所、本所其他律师、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虽未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实际损害,但对本所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行为。

      第四条   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后,本所有权向承办律师追偿。本所因此受到名誉损失等其他损失的,也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不勤勉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懈怠当事人的委托的;

      2、私自收案、接受当事人委托的;

      3、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或其他法定期限,不遵守出庭时间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向当事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7、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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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滥用代理权,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事项的;

      9、明知承办能力不足,仍坚持承办并不精通的案件,又不按本所《律师合作办案办法》与本所其他律师合作办案的;

      10、违反律师法规、违反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各种规范、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第六条   律师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本所律师惩戒委员会有权按本所《律师投诉及处罚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所律师的行为损害其他非当事人的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所已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八条   本所律师的行为损害本所合法权益的,应赔偿本所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   本所律师应受本所追偿或应向本所赔偿的,本所有权从其执业风险基金直接扣除,不足抵扣时,从其业务收人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业务收人仍不足以支付的,本所有权用其在本所的其他财产折抵。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

 

各位律师:

      鉴于本所于2007年12月29日从本市三中路龙都花苑二号楼10层搬迁至华信国际办公,为便于大家工作,特将之前(2002年12月1日)已张贴于本所旧址公告栏的《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指引》、《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指引》、《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等制度再次向大家公示,请各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

      众维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