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涉毒热点话题 利用特殊群体毒品犯罪一律严惩


发布时间:

2017-06-21

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等实施毒品犯罪,怎样惩处?对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和以暴力抗拒查缉的犯罪行为,如何严惩?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

制图/孟绍群

  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等实施毒品犯罪,怎样惩处?对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和以暴力抗拒查缉的犯罪行为,如何严惩?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最高法刑五庭庭长叶晓颖、副庭长马岩就社会关注的有关毒品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记者:近年来,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请问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马岩: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云南、四川一带利用特殊人群从边境运输毒品,向内地进行贩运的情况时有发生。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缉犯罪的难度,同时部分这类人员因身体情况特殊,存在不适宜羁押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法院对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的,则依法严惩。今后,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其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

  无期以上没收毒贩全部财产

  记者:加大经济制裁对打击毒品犯罪很有现实意义,法院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岩: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对于这类犯罪,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予以罚没,是遏制犯罪、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新思路。

  近年来,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注重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以及孳息,经过查证属于购毒款、供毒品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财物,确实属于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坚决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且在执行环节上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如涉毒洗钱犯罪、窝藏毒赃犯罪等,注重依法惩处,强调全链条、全环节的打击和惩处。

  实践中,涉毒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工作机制衔接上,还有一些方面值得加强研究。下一步,最高法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更多、更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

  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案件增多

  记者:近年来已发生多起缉毒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武装袭击、暴力抗拒而受伤、牺牲的事件。请问,法院如何严惩这类犯罪?

  马岩:近年来,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的案件增多,这也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特点。今年6月10日,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一位民警在抓捕毒品犯罪嫌疑人时英勇牺牲,还有多名民警在抓捕行动中负伤。具有这类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历来是法院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重刑,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举个例子,贩卖少量毒品,10克以下的海洛因或冰毒,法律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但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定刑上升到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去年4月出台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上述两个情节,并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依法严惩

  记者:针对目前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法院贯彻从严惩处政策有哪些具体考量?

  叶晓颖:我国现阶段的毒品犯罪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案件数量处于增长态势。同时,鉴于毒品犯罪是危害极大的犯罪,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一直秉承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还是在制定司法解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都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

  司法实践中,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一些源头性的毒品犯罪,包括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以及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等。严惩累犯、毒品再犯、职业毒犯、毒枭等,坚持该判处重刑的甚至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坚持严惩涉毒次生犯罪,涉毒次生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对其中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犯罪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重刑甚至死刑。

  毒品犯罪成因复杂,从遏制犯罪角度讲,重刑甚至死刑不是万能的,综合治理才是治本之策。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同样适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做到以严为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才能瓦解毒品犯罪分子,起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作用。(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