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要求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


发布时间:

2017-03-15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问题,时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认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一大社会“毒瘤”和公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介绍了当前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总体情况和亮点。

  多措并举全面打击

  李睿懿告诉记者,自2015年10月全国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最高法高度重视,首先是抓好案件审判,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去年共审理此类案件数千件。

  其次是完善法律适用。去年10月,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进一步明确从严从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针,责令犯罪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

  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方便执法办案,确保更加有力、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此外,最高法还在去年3月和9月分两批公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彰显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形成震慑,教育广大群众增强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

  设立最低入罪门槛

  李睿懿说,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处罚更加严厉,对电信网络诈骗财物数额设立了最低入罪门槛,规定诈骗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依法定罪处罚。这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是一项重要举措。

  意见采用明示列举方式,总结实践中的突出共性问题,规定了10种从重处罚情节,主要考虑是为体现从严惩处而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基层办案。

  意见强调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并重的原则,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3万元标准、“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标准,同时具有10种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就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两个量刑幅度内处罚。

  李睿懿补充说,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犯罪,积累了一定犯罪经验,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李睿懿告诉记者,意见制定的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据了解,意见使管辖原则更加明晰,通过列举的形式进一步细化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的条件,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一条龙”管辖,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李睿懿说,这些都是要解决管辖难的问题,出发点是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便于司法操作,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使认定依据更加充足,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此举能够最大限度地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缓解公安机关在搜集证据方面的困难。

  据介绍,意见使追赃挽损更加得力,明确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