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指引手册——以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

2021-09-15

前  言
  
   新冠肺炎疫情(2010-nCoV)于2020年初爆发后,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全国多省市印发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对企业复工时间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推后规定。广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2月3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对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疫情定会过去,但疫情与经济下的大背景叠加,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可能将持续很长时间,随之而来的交易秩序变动甚至重塑也势必发生。
  
  为了帮助受疫情影响的顾问单位更好地应对此次变化,我们团队特制作如下应对指引,供公司参考。
 
目   录
01  疫情影响下的用工问题
 
02  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03  其他生产经营问题
 
04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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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疫情影响下的用工问题
 
   从疫情爆发初期,各级行政部门均视疫情发展情况、国家及政府发布的政策,不断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渡过此次特殊情形。
   引起最重要变化的即用工问题,我们须密切关注有关部门的通知,在组织企业内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复工准备工作。
 
   一、国务院发布春节假期延长通知或者地方政府发布迟延复工的通知,企业是否可以在迟延复工期间复工?
   柳电公司现阶段应不属于保障国计民生、公共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除非收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柳电公司运营的通知,否则不要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最新复工通知之前开工投产,以免引起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假期延长期间、迟延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1、假期延长期间(指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期间):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如果这三天上班,企业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补休的,须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即按照150%而非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由于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2、迟延复工期间(指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期间):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发放生活费。
 
   三、受到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如何合法控制用工成本?
   劳动人事部门先检视我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有如下约定或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
   如有上述约定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此外,公司可以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形式,或由人事部门分别与相关职工进行谈话协商,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可以采取下述方式:1、降低劳动报酬;2、安排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3、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建议,如柳电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此次契机,适时提出绩效工资制改革和股权激励方案,让全体员工与公司共度时艰。
 
   四、疫情发生后,公司想要采取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项?
   1、非全日制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严格工作时间;加强用工管理,如线上用工时间记录等;
   2、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对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性进行审查,例如确认派遣机构的支付能力,避免工资支付的责任转移至用工企业;明确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招聘主体,确认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直接参与招聘被派遣劳动者的过程。
 
 
02 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问题
 
   积极与上下游商企业沟、通了解生产状况及疫情影响情况、及时处理受疫情影响问题
 
一、公司无法向下家供货,所以不想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但是采购合同早已签订,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金?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公司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
   建议公司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这些重要决定之前,要与我们顾问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避免草率行动构成违约。
   根据柳电公司平时的经营特点来看,无论上下游的合同关系,均属于长期且较稳定不易解除的关系,变更履行期限的可能性最大。建议公司及时做出跟各合同向对方的中止、延长履行的通知,保持与合同各方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上游供应商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则按以下步骤处置:
   第一步:首先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与上游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步:如果发现上游供应商因为疫情影响了其正常经营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如需延期供货或中止供货,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或《变更合同通知书》;
   第三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的同时与上游供应商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三、合同当事人面临疫情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公司如不能为客户按期供货、安装,或确定已不能再供货的,应及时通知购货方,让购货方及时地应对调整,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公司须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03 其他生产经营问题
积极准备应对策略、及时调整生产经营计划
   一、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公司的产品/服务能够随意涨价吗?应当如何定价?
   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如何定价,可以参考广西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如因疫情期间,运费、原材料、上游供应商确需涨价而需调整产品供应价格的,建议单独计算出该合同项下的产品因上述问题实际增加的费用,并告知合同相对方,对变更的价格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变更协议或《商业备忘录》。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如何处置?
   我们建议:公司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相关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三、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受到疫情影响,公司在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多三角债压力,应收账款管理在柳电公司一直都是较为重要的环节。
   公司首先要通过多方渠道认真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尤其是受到疫情影响,有可能导致毁灭性的企业或发包方)。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
   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尽快诉讼起诉进行清收处理。
 
   四、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锐减导致公司的负债率上升,应如何应对?
   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下降。公司要充分评估行业影响,即此次冲击并非针对整个行业,今年许多行业的三角债会明显增加,所以需要谋求行业内的新模式。比如要加速资金回流,控制好自身现金流。与债权方进行主动沟通,延长账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互相持股,加强合作紧密程度,降低企业负债率。
 
 
04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三、 依法妥善处理好与“?典”防治有关的?事案件。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五、做好受困企业?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
        三、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指导,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防疫用品生产、保障销售,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二、 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三、 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函〔2020〕12号)以及我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关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不包括上述(一)的相关人员]工资待遇权益。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三)关于对政府强制要求推迟企业复工时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权益。
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并积极引导劳动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五、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日
 
公司在使用本操作指引时,应当理解本指引系针对“新冠疫情”对劳动关系产生的暂时性影响和妨碍合同履行的普遍性问题,以及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而提出的建议。公司在确定具体合同的风险控制措施时,仍建议咨询法律顾问就具体合同或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  普利特民商事团队  ——  
 
 
 
 
参考文章:
文康律师事务所 -《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问题Q&A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