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内拒绝配合的个人及需要使用已出租的房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强制及措施?


发布时间:

2020-02-12

     在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过程中,个别病人、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强制?政府需要临时使用下属平台公司的房屋作为隔离场所或医疗场地,而该房屋已经出租,应当如何采取措施?
     针对这些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朱宁副主任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协助进行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本次疫情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房屋,政府下属平台公司无需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直接由县(区)政府作出征用房屋决定,临时征用房屋并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需要临时使用酒店或宾馆用于隔离或医疗场地,而酒店或宾馆的经营者不予以配合或拒绝的,亦可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由县(区)政府作出征用决定,临时征用酒店或宾馆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