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文明确职工基本养老系列问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题有解
发布时间:
2016-12-05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随着今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问题将明晰。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张维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随着今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问题将明晰。
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通知,一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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