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剑指校园暴力 治校园暴力 我们还要做什么
发布时间:
2016-11-17
众人围殴扇耳光、绳索捆绑拳打脚踢、烟头烫伤逼吃秽物;如果将这些发生在校园的一幕幕仅仅视为“熊孩子的恶作剧”,恐怕对受害者而言将是挥之不去的梦魇。教育部等九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九部委联合下发文件的规定如何传导到基层?能否驱散校园暴力这股阴霾?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
对话动机
众人围殴扇耳光、绳索捆绑拳打脚踢、烟头烫伤逼吃秽物……如果将这些发生在校园的一幕幕仅仅视为“熊孩子的恶作剧”,恐怕对受害者而言将是挥之不去的梦魇。
教育部等九部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九部委联合下发文件的规定如何传导到基层?能否驱散校园暴力这股阴霾?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宋英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王曼宁
“意见”效果取决于基层
记者:近期,官方再度向校园暴力“亮剑”。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这次参与部门之多、整治措施之严,颇受舆论关注。
佟丽华:“意见”的亮点在于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其最大意义所在。“意见”能够发挥怎样的效果,取决于基层,也就是县这一层面相关部门的重视。
防治校园暴力的落脚点应当在于预防。针对一般的不良行为,比如比较喜欢打人或者骂人的孩子,早期教育比较容易,这个时候只要学校和家长共同进行教育矫正是可以遏制的。不过,这个问题一旦演化成习惯性的严重不良行为,再来教育就会非常困难,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在早期进行干预。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于早期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孩子,不应该是排斥或者是忽视,而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孩子解决这个问题。
宋英辉:要想落实“意见”,首先相关部门特别是教育系统在学校需要建立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机制,比如对重点人群的预防预测制度、禁止学生携带可以伤害别人的工具等,对于重点学校重点区域要重点防范。另外,发现苗头也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于学校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要将通报约谈、督办等机制落到实处。可以将防范校园暴力作为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这样会督促各部门落实自己的职责。在文件发布以后还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机制是不是建立了、是不是有专门人员负责落实、落实情况怎么样?效果怎么样?这些都要定期检查才会起到作用,各个部门才能够重视起来。
惩戒追责需司法机关配合
记者:目前,在校园暴力发生后,事后的惩戒与追责似乎并不严重。校园暴力案件一直以来很难进入司法程序,实践中更多是家长之间“私下协商解决”或者学校进行内部处理。甚至有很多涉事学校还会表示要原谅欺凌者。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明确提出了惩戒的措施和手段。
“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不可否认,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
佟丽华: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暴力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应忽视的现实是,在校园暴力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有校外闲散青少年。涉及校园暴力的社会青年很多都已经辍学,他们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惹是生非,教唆、胁迫一些校内学生欺凌其他学生。对于这些校外闲散青少年的搅扰,单靠学校的力量难以杜绝。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介入在校学生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经常欺凌其他学生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
其次,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暴力问题的解决。
涉未成年人法律有待修改
记者:当前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但是由于年龄问题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人认为当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些“过度”。
佟丽华:我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草率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预防其未来违法或犯罪,其成效可能不会太大。
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记者: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门教育实行的是学生、家长和学校“三同意”制度,有一方不同意,孩子就送不进去,但孩子自己往往都不愿意去接受专门教育,这种局面导致传统的专门教育难以为继。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单靠教育部门似乎很难推动专门教育的发展。
佟丽华: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最好的方法或者途径就是启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太“软”,仅仅提出了一些目标性内容,太原则太抽象,这种框架性的法律已经到了必须要修改的时候了。
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规定一套以教育手段为中心的,能够有效矫治孩子不良行为的制度,这也是目前我们所欠缺的制度。矫正制度可以让孩子健康回归社会,为了实现这一主要目标,就要通过教育手段,这种教育的内容与普通孩子在普通学校受到的教育是不一样的,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专门教育,是一种因材施教。比如,特殊职业技能的培养。但这种教育的前提是得把孩子送进专门教育的学校去,这就需要通过修法来完成。
当一个孩子有了严重的不良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但是又不能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能让他接受强制化的教育,谁来做这个决定?显然需要司法机关介入。也就是说将来对于这些有严重欺凌情况的孩子,有的可能是在学校接受教育,有的可能是通过专门教育矫治。
记者:在治理校园暴力问题上,目前有声音认为,青少年安全领域在立法方面有缺口,有关立法应早日成文,为校园安全作进一步保障。更有人呼吁,鉴于我国校园安全法的出台已经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与现实意义,应加快研议进程,尽早推出校园安全法。
宋英辉:出台校园安全法的必要性是有的,但是立法过程会比较漫长,而且立法时也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立法是一个比较重大和慎重的事情。比如,什么样的规定有效、什么样的规定效果不好,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可以根据“意见”出台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未来将一些好的措施上升为法律或者法规,这样可能更合理一些。
记者:除了加快校园安全法的立法进程,有很多业内人士一直都在呼吁家庭教育立法出台。
宋英辉:家庭教育法是要单独成立还是放在其他法律里面,这个可以再考虑。关于父母的责任,我们是要明确家庭监护权。调查发现,很多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与家庭监护不够或者家庭教育不当有很大关系。如果家庭监护教育及管教方式有改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我认为,这个问题放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进行明确,会比较快实现。当然,也要通过细则去完善。将来有关法律成熟的时候,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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