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企业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已撤诉


发布时间:

2016-11-09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起诉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据江苏省消协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介绍,10月28日,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写下承诺函,同意按照江苏省消协的要求调整违约金。收到承诺函后,10月31日,江苏省消协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起诉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据江苏省消协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介绍,10月28日,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写下承诺函,同意按照江苏省消协的要求调整违约金。收到承诺函后,10月31日,江苏省消协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11月8日,据姚彬称,准许撤诉裁定已下,江苏省消协将会召开发布会公布相关细节。

  记者看到,在这份“关于《关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格式条款修改承诺函”中,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根据江苏省消协对《关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中涉及违约金条款的点评意见,承诺对这一条款按以下内容进行修改: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当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经供水人催告后用水人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江苏省消协认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将格式条款约定逾期缴纳水费的情况按每日应缴水费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在多次与对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9月12日,江苏省消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

  该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自提起就受到公众关注,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了解,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就违约金事项积极进行整改,多次与市工商、市消协共同沟通协商,并表示将尽最大努力与江苏省消协沟通协商。

  姚彬此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了一些调整,但没有整改到位,希望能通过司法途径,对该条款中的违约金规定作强制性的调整,破除垄断企业“霸王条款”困局。(实习生 姚晓岚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