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意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6-11-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罗沙)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对于惩戒委员会的组成,意见要求,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惩戒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

  对于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应当是非常审慎的。按照意见的要求,惩戒工作由法院、检察院与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意见明确指出,“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意见对于提请惩戒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法院、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意见提出了惩戒的举证责任,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法院、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意见同时也给予了当事法官、检察官相应的权利,“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检察院申诉。”

  一旦认定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检察院应当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意见最后列举了处理结果,包括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