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法关于司法公开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6-11-07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院长周强作的关于司法公开的报告,委员们对近年来的司法公开表示肯定,同时也建议,研究公开终审判决书中的少数意见,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法院长周强作的关于司法公开的报告,委员们对近年来的司法公开表示肯定,同时也建议,研究公开终审判决书中的少数意见,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委员建议

  是否公开合议庭笔录?

  终审判决书少数意见也应公开

  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终审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该公开。

  万鄂湘提出,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提到,“有些当事人或律师要求公开合议庭的笔录”,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因为合议庭的笔录是在附卷中,合议庭讨论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是不能公开的。但终审裁判文书中的少数人意见是否可以公开?

  “终审法院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判的,但是少数法官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还是有一定意义的。特别是英美法系当中,往往少数法官的意见,过几年以后就成为了一个新规则,成为一种新规则的引导。”万鄂湘说,我国海事法院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公开了。既然海事法院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尝试,而且反映也非常好,“我认为终审裁判文书公开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是有意义的”。万鄂湘建议对此深入研究。

  吴晓灵委员也支持万鄂湘的意见。“司法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是受当时社会认识局限的”,她说,“在终审裁判中,特别是涉及一些有重大争议问题的时候,公布少数法官的意见是重要的,公开以后有利于引导社会对问题的探讨。”

  如何避免选择性、随意性公开?

  应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令狐安、李连宁、方新、王其江等委员建议,为避免司法公开中的选择性、随意性公开,应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

  令狐安委员表示,司法公开近年来进展成效明显,特别是最高法院提出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标准公开、裁判理由公开,这四个公开对公正执法、特别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议最高法院将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即在时机成熟时提出建立司法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议。”

  “现在司法公开还有一定的随意性,哪些该公开、哪些不公开?公开什么内容?作出判决以后多久能公开?都需要有法律规定,以防止司法公开的主观随意性。”李连宁委员提出,推进司法公开要依法推进。李连宁建议,由最高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决定。

  方新委员认为:“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讲可能会影响法律后果,对于公众来讲有一个导向的问题。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节点公开的内容不一样,其最后的效果不一定都是正面的。所以,我们要坚持适时公开、依法公开,要有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规范公开,保证公正。”

  王其江委员认为,司法公开要制度化、常态化,在执行方面要不断拓展。“通过公开,把社会诚信体系搞起来。”

  如何让基层法院缩小差距?

  通过购买服务解决公开难问题

  王明雯、莫文秀、刘新成、何晔晖、吴晓灵等委员提出,基层法院本来就人少案多,在司法公开方面应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公开力度。

  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王明雯委员说,她发现凉山州法院网站存在信息不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莫文秀委员说,在西部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还存在差距,一是经费不足,二是人员不足。

  王明雯和莫文秀均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困难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支持,在政策倾斜、资金安排、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刘新成委员提出,调研发现,很多地方法院都觉得公开是好事,但工作量增加得比较多。

  何晔晖委员说,目前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非常重,一年处理各类案件近2000万件,其中80%在基层。“这么大的工作量,加上要建立起这样一个信息公开平台,给基层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所以,怎么把信息的处理简单化、便捷化、规范化,减轻基层法院工作量?”

  对此,吴晓灵委员建议,采取增加预算、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法院技术人才不足的问题。

  列席会议的范冬萍代表则建议,充分发挥高校的作用,让法学专业的师生到基层法院实践解决这一问题。

  如何解决拆迁征地劳资纠纷立案难?

  法院应研究利用什么程序受理此类案件

  郑功成委员说,他在调研中感到,两高在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侦查监督方面已取得很大的进展,值得肯定。但有些案件不能立案,又还找不到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比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矛盾,这几类案件法院一般不受理,很多的是通过上访或者群体事件甚至以死相逼的方式来维权”。

  “这种事件如果最后不能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对社会的冲击是很大的,它直接影响社会安定,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导致大家不相信司法而寄希望于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郑功成提出,法院应该研究,将来要通过什么方式、利用什么程序受理此类案件,“这种状态不能再延续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