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银行存款被盗取,银行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
2012-08-09
【争议焦点】1、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2、原告是否应就其主张其存款被盗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柳州银行只需就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还是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案情介绍】2008年6月19日,原告蓝柳青在被告柳州银行革新支行分办理了一张活期储蓄存折及附属龙城借记卡一张,同时存入存款16700元。截止2010年6月8日,该存折及借记卡余额为63176.29元。2010年6月21日,蓝柳青到柳州银行钢
【争议焦点】
1、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2、原告是否应就其主张其存款被盗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柳州银行只需就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还是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情介绍】
2008年6月19日,原告蓝柳青在被告柳州银行革新支行分办理了一张活期储蓄存折及附属龙城借记卡一张,同时存入存款16700元。截止2010年6月8日,该存折及借记卡余额为63176.29元。2010年6月21日,蓝柳青到柳州银行钢都支行ATM柜员机处支取现金,柜员机提示密码错误,导致其不能取款。蓝柳青随即到柳州银行钢都支行口头挂失,并于当日向柳州市公安局报案。经查,蓝柳青存折及卡里的存款63176.29元,已分别于2010年6月16日在柳州市水南路柳州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20000元;2010年6月17日在柳州市白云路农行自动柜员机取款20000元;2010年6月18日在柳州市屏山大道柳州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20000元。原告蓝柳青遂于2011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柳州银行支付其储蓄存款60040元。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2、柳南白云分理处自动柜员机录像光碟,证明6月17日,取款的不是本人。被告柳州银行在庭审中提供了银行卡密码说明及ATM自动柜员机的国家安全检验报告及证书,证明柳州银行不存在过失及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储户合同的事实明确,原告仅需证明其银行卡没有丢失,举证责任即完成,就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柳州银行赔偿原告6004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如因其管理不善导致其存款被盗,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本人并未离开过本地,其银行卡也没有丢失,虽然6月17日监控录中取款的不是其本人,但原告并无法证明当时取款的卡不是原告自己的银行卡,因此,不能排除原告方自己银行卡或银行卡密码管理不善导致存款被盗的可能性,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当今社会,储户银行里的存款无故不翼而飞已经不是什么奇闻,当发生储户存款被盗取的情况时,储户应如何维权,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就储户的被盗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类案件中银行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银行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银行仅需就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要举证证明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尽到管理责任且无过失,就无须赔偿储户的被盗存款。相反,储户必须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过错,且银行的过错与其存款被盗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的主张才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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